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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步车”多为非法拼装 存在安全隐患

代步车”多为非法拼装 存在安全隐患

    这个“四不像”不能“三不管”

    □ 本报记者 王惜纯

    “代步车”不是汽车,不是残疾人专用车,但是目前市场上打着助残、助老“代步车”噱头的这类车型却卖得非常红火。2月25日,记者从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获悉,针对“代步车”这种现状,中消协律师团已经从支持消费者诉讼入手,启动对代步车问题的相关维权。

    目前,在我国很多城市的市区公路上,出现了电动或燃油动力的三轮或四轮的“老年代步车”,这类车辆虽然挂着代步车的牌子,但内部刹车、油门、挡位却一应俱全,俨然是机动车的配置,40~50公里/小时的速度与机动车也没什么区别。

    据悉,真正的老年代步车是一种医疗器械,速度基本控制在5~10公里/小时以下,以速度低、刹车灵、安全可靠、方便为标准,而且是不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说,现在公路上行驶的这类车辆,主要是指以蓄电池或者燃油驱动的非法组装、拼装的三轮或者四轮车辆,严格来讲并不是规范的名称,而是销售商或厂家的一种商业叫法,是其为满足所谓老年消费者需要而自行延伸出来的产品。

    随着这类代步车的不断出现,其带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也随之凸现,其扰乱的不仅仅是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也给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

    例如:该类代步车最低离地间隙大多在16~20厘米,起步猛,底盘轻,容易发生倾斜。刹车构件多采用抱刹设计,比较单薄,零件容易损坏,故障率高,这对于反应较慢的老年人来说非常危险。同时,这类车辆生产出厂后,没有进行碰撞测试,也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根本不适合老年人驾驶。有的老年人还用代步车接送孩子上下学,使儿童也处于危险当中。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市场上销售的代步车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按规定不准上路行驶,也无法取得汽车牌照。然而,部分经销商在销售时往往故意向消费者隐瞒此类事实,宣称车辆不需要驾照,也不需要购买保险,随买随走,交管部门也不会查处。消费者因此陷入认识误区,对驾驶老年代步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认识不足,这就造成与代步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2014年,安徽省发生一起车祸,一位残疾老人驾驶“温心”牌四轮助残代步车发生交通事故,老人与其妻在事故中死亡。据死者家属提供的证据,发生事故的助残代步车是死者于2012年5月31日从湖南正华残疾人辅助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华公司)购买的。据消费者提供的材料,事故发生后,南陵县交警大队委托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指出涉案车辆不属于“残疾人专用车”,而属于“机动车”。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企业生产销售机动车,需事先获得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许可,否则既为违法生产;但现有材料显示,正华公司生产“温心”牌四轮“助残代步车”并未获得国家的公告许可。目前,死者家属已将“温心”牌助残代步车生产厂商正华公司告上法庭,主张该公司将实属机动车范围的非残疾人专用车辆以残疾人专用车出售,车辆存在无法预测和估量的安全隐患,并致发生交通事故,要求赔偿其全部损失。

    消费者因代步车问题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非个案。目前,代步车不仅存在于三四线城市或乡村,即便是在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也是随处可见。中消协方面称,打着助残、助老名义出现的代步车已是全国性的消费维权问题,代步车这个“四不像”的“怪胎”不能成为“三不管”的法外产品。

    据该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赋予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公益性职责,中消协从支持安徽消费者提起诉讼的个案入手,已经展开对代步车市场情况、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社会管理等多角度的调查及维权工作,希望通过支持诉讼等工作,引起政府相关部门、媒体及社会各界对代步车问题的关注,最终消除对消费者的安全隐患。

    《中国质量报》